田政〔2007〕21号
大田县人民政府
印发大田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
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大田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田县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大田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我县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等五部局令第120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田县城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住房困难住户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以满足其基本住房需要。
第四条 大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全县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大田县住房改革委员会负责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决策和监督工作,通过政务公开、民主监督保证廉租住房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县城建、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城建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具体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对象审核登记工作,并建立档案实行滚动管理。各居委会在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审登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筹集和运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核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租金标准,并监督执行;国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各项税收的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
1、租赁住房租金补贴
发放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是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市场一般租金水平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2、提供廉租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3、核减租住公房租金
核减租住公房租金是指一定期限内,政府或单位对城区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实行租金核减,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积标准缴纳房租。
现住公房租金的减、免由现产权单位承担。
第六条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1、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城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廉租住房房源筹集渠道:
1、收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2、建设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
3、腾退剩余并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4、社会和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八条 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征城市基础实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
1、至少有一人为非农业户口,且长住城区超过五年以上的家庭;
2、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
3、享受本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属无房户或私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条 现承租公有住房申请廉租住房减免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为1.5元,孤老、严重残疾、没有收入的特殊情况可申请全免。
申请货币化承租住市场住房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人均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将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 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有关部门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申请;
2、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由其单位或社区张榜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对公告期无异议的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申请对象住房困难程度及申报时间先后实行轮候;
4、根据轮候登记对象家庭的实际,拟定给予租金减免或轮候实物配租租金补贴等形式,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执行,发给编有序号的“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二条 持有“享受廉租住房轮候卡”的对象可依次申请廉租住房或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租金补贴。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确保租金补贴专项用于租房补贴。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申报不实者按前款处理。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住房。对家庭收入超过当年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发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对腾退廉租住房确有困难的,经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但最长租赁期限由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经批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且不得改变房屋用途、转租或者转让承租权。对违反本条款规定,或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六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廉租住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负责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便利,滥用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田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房 社会保障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大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